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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火相火论【明 张仲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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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22: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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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余向释<内经>, 于君火以明, 相火以位之义, 说固详矣, 而似犹有未尽者。 及见东垣云: 相火者, 下焦包络之火, 元气之贼也, 丹溪亦述而证之。 予闻此说, 尝掩口而笑, 而觉其不察之甚也。 由此兴感, 因再绎之。 夫<内经>发明火义, 而以君相明位四字为目, 此四字者, 个个着实, 是诚至道之纲领, 有不可不阐扬其精义者。 亦何以见之? 盖君道惟神, 其用在虚; 相道惟力, 其用在实。 故君之能神者, 以其明也; 相之能力者, 以其位也。 明者明于上, 为化育之元主; 位者位于下, 为神明之洪基, 此君相相成之大道, 而有此天不可无此地, 有此君不可无此相也明矣, 君相之义, 岂泛言哉! 至若五运之分, 各职其一,惟于火字独言君相, 而他则不及者何也? 盖两间生气, 总曰元气, 元气惟阳为主, 阳气惟火而已。 第火之为用, 其道最微, 请以火象证之, 如轻清而光焰于上者, 火之明也; 重实而温蓄于下者, 火之位也。 明即位之神, 无明则神用无由以着; 位即明之本, 无位则光焰何从以生。 故君火之变化于无穷, 总赖此相火之栽根于有地, 虽分之则一而二, 而总之则二而一者也, 此君火相火之辨。 凡其为生化, 为盛衰, 为本末, 重轻攸系, 从可知矣。 人生所赖者惟此, 故<内经>特以为言。 然在<内经>则但表其大义, 原无分属之条, 惟刺禁论曰: 七节之傍, 中有小心。 此固隐然有相火所居之意, 故后世诸家咸谓相火寄在命门, 是固然矣。 然以予之见, 则见君相之义, 无藏不有。 又何以辨之? 盖总言大体, 则相火当在命门, 谓根荄在下, 为枝叶之本也。 析言职守, 则脏腑各有君相, 谓志意所出, 无不从乎形质也。 故凡以心之神, 肺之气, 脾胃之仓廪, 肝胆之谋勇, 两肾之伎巧变化, 亦总皆发见之神奇, 使无其地, 何以生此? 使地有不厚, 何以蕃此? 此皆从位字发生, 而五脏各有位, 则五脏亦各有相, 相强则君强, 此相道之关系, 从可知矣。 故圣人特命此名, 诚重之也。 而后人指之为贼, 抑何异耶! 此万世之疑窦, 故予不得不辨。 或曰: 是若谬矣。 第彼之指为贼者, 亦有深意, 盖谓人之情欲多有妄动, 动则俱能起火, 火盛致伤元气, 即所谓元气之贼, 亦何不可? 予曰: 此固邪正之岐, 最当明辨者也。 夫情欲之动, 邪念也, 邪念之火为邪气。 君相之火, 正气也, 正气之蓄为元气。 其在身家, 譬之产业, 贤者能守之, 不肖者能荡之, 罪与不罪, 在子孙之废与不废, 镃基何与焉? 相火之义亦犹此耳。 夫既以相称之, 而竟以贼名之, 其失圣人之意也远矣。 且凡火之贼伤人者, 非君相之真火, 无论在内在外, 皆邪火耳。 邪火可言贼, 相火不可言贼也。 矧六贼之中, 火惟居一, 何二子独知畏火, 其甚如是, 而并昧邪正之大义, 亦何谓耶? 予闻其言, 固知其错认面目矣, 不觉因而失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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