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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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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 15:22: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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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中医药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01月29日。

友情提示

1、提出意见和建议请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2、请针对法律草案提出意见和建议,您的意见和建议将会被认真研究;

3、为便于联系,并对意见集群进行归纳整理和分析,请尽量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本法的必要性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体系的特色和优势,是国家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坚持中西医并重,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2003年国务院制定的中医药条例对促进、规范中医药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主要表现为:中医药服务能力不足,特色和优势发挥不够充分;现行医师管理、药品管理制度不能完全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一些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无法通过考试取得医师资格,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品种萎缩明显;中医药人才培养途径比较单一,人才匮乏;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传承、发扬面临不少困难。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明确要求加快中医药立法工作,中医界也一直呼吁制定一部较为全面的中医药法。为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卫生部于2011年12月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医药法(草案)的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先后两次征求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部分医疗机构、高校和专家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赴北京、内蒙古、广东、贵州等地进行了9次调研;梳理重点问题,召开专题论证会。在此基础上,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等有关部门对送审稿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草案已经2015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总体思路       草案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遵循中医药自身规律,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二是贯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要求,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在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三是坚持扶持与规范并重,在推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同时,注意预防和控制风险,保障医疗安全;四是处理好与现行法律的关系,在中医药的管理上,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不再重复规定,仅对其中不适应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制度作适当调整。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发展中医药服务,保持和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一是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和能力建设。草案规定,政府应当加强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合理规划和配置服务资源,提升服务能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对待民营和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第六条、第七条)。二是进一步发挥中医药的作用。草案规定,发展中医药预防、保健服务,并将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发挥中医药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疾病防控中的作用(第十二条)。三是保持中医药特色。草案规定,中医医疗机构要以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主要提供中医药服务;中医药服务要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遵守中医药服务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四是强化政策支持和保障。草案规定,政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制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等医药卫生政策,要有利于发挥中医药优势,支持中医药发展,将符合条件的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制定有关政策要有中医药主管部门参加(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二)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中医医师、诊所准入管理制度。根据中医服务人员存在师承、家传等培养方式的实际,在充分考虑医疗安全风险的基础上,草案对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和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开辟了通过实践技能及效果考核即可获得中医医师资格的途径,即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根据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风险组织开展分类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医师资格,并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从事医疗活动。同时,考虑到中医诊所主要是医师坐堂望闻问切,服务简便,不像西医医疗机构需要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草案将中医诊所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第八条、第九条)       (三)强化监管,预防和控制医疗安全风险。现行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涵盖了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管,草案对个别制度作了调整完善,补充规定:以考核方式取得医师资格的,只可在考核、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中医诊所只能开展备案的诊疗范围内的医疗活动,并将诊疗范围等相关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管,并将超范围执业作为监管重点。(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       (四)完善中药管理制度,促进中药发展。现行药品管理法涵盖了中药的管理,草案针对当前影响中药发展的主要问题,作了补充规定:一是提高中药材质量。草案规定,鼓励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建立道地中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中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范中药材采集、贮存以及初加工;定期组织中药材质量监测,公布监测结果(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二是完善中药饮片管理制度。草案规定,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需要,凭处方炮制市场上没有供应的中药饮片,或者对中药饮片进行再加工(第二十条)。三是促进中药制剂发展。草案规定,鼓励医疗机构配制和使用中药制剂,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对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和委托配制中药制剂,由现行的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加强对备案中药制剂品种的不良反应监测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       (五)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一是完善学历教育。草案规定,国家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教育体系,支持专门实施中医药教育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发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二是增强人才培养的针对性。草案规定,中医药教育应当遵循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中医药内容为主,注重中医药经典理论和中医药临床实践、现代教育方式和传统教育方式相结合(第二十四条)。三是鼓励中医药师承教育。草案规定,鼓励中医医师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拓宽教育途径(第二十六条)。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支持中医药继承创新、推动和规范中医药文化传播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并与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作了衔接。(第五章、第七章、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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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其他發帖
发表于 2016-1-2 21:54:10 | 显示全部楼层
台灣最糟的
就是國術館的衰沒

也因為個種現實條件下
所以的越來少各類接觸的不然都會承擔刑責
或者分給西醫 或者所以的科學中藥個種變化後的越是沒有個種特定實際經驗的傳承和積累
包括所以的急重症....................個種直接的連結不同分科 或者其實中醫理論方面  沒人可以盡善盡美的所以涵蓋一切的一路包辦
必要中醫院  也需要個種確實的制度
先不管大陸   台灣現在不同的對比  
這共通性地隨現代化問題 是非常重要的

发表于 2016-1-3 13:39:1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医西医之争 好多年了 西医之所以被确立地位 应该是拖了战争之福气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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